案件类型: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(因贷款失败引发)
核心法条: 《最高法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》第十九条
关键词: 不可归责事由、缔约过失、违约金过高、举证责任
一、 案件定性与核心策略
此类案件,我方接手时的首要任务是扭转叙事框架。开发商会极力将案件定性为简单的“买方资金不足导致违约”。我方的核心策略必须是将案件重塑为“因不可归失责于双方的客观障碍或因开发商的缔约过失,导致合同目的落空”。胜败关键在于责任归属的重新定义,而非违约金数额的拉锯。
二、 当事人陈述的引导与塑造(构建“无辜者”形象)
指导当事人准备陈述时,必须围绕“责任转移”这一核心目标,系统性地构建事实链条。这不仅是复述,更是法律事实的重塑。
确立交易基础(釜底抽薪):
引导要点: 必须让当事人强调,从接触之初就明确“按揭贷款”是唯一的付款方式,是合同订立与履行的根本前提。
法律目的: 将“贷款成功”从一个普通的付款环节,提升为合同的核心目的。一旦目的无法实现,合同解除的合法性就有了基础。
构建信赖利益(占据道德与法律高地):
引导要点: 指导当事人详细、诚恳地还原其“主动披露征信瑕疵,并获得销售口头承诺”的过程。强调正是基于对开发商专业人员的信赖,才继续履约付款。
法律目的: 即使口头承诺无直接录音证据,也要将其作为主张对方“缔约过失”(《民法典》§500)和违反“诚信原则”(《民法典》)的核心事实。将我方当事人塑造成一个履行了诚信义务、却被不实承诺所误导的善意相对人。
揭示对方不当行为(削弱对方正当性):
引导要点: 帮助当事人清晰梳理“被密集催款 -> 支付大额首付 -> 立即被告知贷款失败”这一紧凑得不合常理的时间线。
法律目的: 暗示对方存在利用信息优势,在明知贷款有风险时仍恶意“套牢”我方资金的嫌疑。此举严重违反交易诚信,足以让法官对其主张的正当性产生怀疑。
明确我方立场(总结陈词):
引导要点: 最后,指导当事人将上述三点整合,清晰地表达出法律观点:贷款失败非我所愿、非我所控,责任在于不可抗力或对方误导,因此,我方并非违约方。
法律目的: 将皮球明确踢回给对方,迫使其回应我方构建的完整逻辑链,而非简单地指责我方违约。
三、 法律武器库与适用要点
办案时需熟练运用以下法律条款,形成立体化的攻击与防御体系。
主战武器(一击致命):《最高法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》第十九条第二款。
适用核心: 将“银行拒贷”论证为“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”。
论证角度: 银行信贷政策的商业性、审批模型的复杂性、风控标准的内部性,均超出买卖双方的控制范围。只要我方已提交真实材料并予配合,银行最终的商业判断即为“不可归责事由”。
直接后果: 合同解除,开发商返还包括定金在内的全部已付房款。
辅助武器(侧翼攻击):《民法典》第七条、第五百条。
适用核心: 追究开发商的“缔约过失责任”。
论证角度: 销售人员作为开发商代表,其专业身份决定了他“应知”征信风险,其口头承诺对我方构成误导。开发商未能尽到审慎告知与核查义务,对合同无法履行负有直接责任。
战术价值: 即使法官对“不可归责”的认定有所犹豫,此条也能极大加强我方在责任划分上的优势,为调解或判决争取有利条件。
防御性武器(底线防守):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八十五条。
适用核心: 主张约定的违约金“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”。
论证角度: 要求开发商举证其因合同解除所遭受的实际损失。在房价平稳或上涨的市场,开发商可轻易将房屋另售,实际损失极低。20%的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质,应予大幅调低。
战术价值: 此为我方的最后一道防线,确保即便在最不利的判决下,也能将我方当事人的损失降至最低。
四、 证据清单与审查重点
核心任务: 围绕上述三层武器,构建完整的证据链。
审查重点:
沟通记录: 微信、短信中,即使没有“包过”的承诺,也要寻找“没问题”、“应该可以”等模糊但能体现我方已告知、对方有安抚的表述。
付款凭证: 定金收据上是“定金”还是“订金”?前者适用定金罚则,后者则无。必须看清。
银行文件: 重中之重! 必须指导当事人穷尽一切努力,获取银行出具的书面拒贷通知。这是证明“事由来自银行”的最直接证据。
催款记录: 任何能证明对方在短时间内密集催款的证据,都是论证其行为可疑的佐证。
五、 标准化行动流程
发函占位: 接案后,第一时间以律所名义发出《律师函》,全面陈述我方事实与法律观点,提出解除合同、返还款项的正式要求。先声夺人,固定立场。
指导取证: 立即向当事人发出清晰的证据补强清单,特别是获取银行书面文件。
多线并进: 视情况建议当事人向住建、市监部门投诉,申请行政调解,增加对方压力。
诉讼准备: 谈判与调解的同时,诉状和证据目录必须同步准备,确保在谈判破裂时能无缝衔接,启动诉讼,掌握主动权。